贵州省教育厅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4-04-16 点击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审委发(2023)2号)和《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对省教育厅出具的专项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评价等报告指出的问题,按照有关审计意见建议以及整改通知等要求,进行纠正、处理和改进的行为。

第三条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整改结果负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审计整改工作应当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系统思维,推动改革创新。审计整改措施应当在纠正审计查出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同时,注重与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和完善制度相结合。

第五条省教育厅在形成审计报告时,按照立行立改、分

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分类,提出审计整改要求并形成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的要求推进落实整改工作。立行立改类问题:客观上可以立即整改,应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客观上整改需要一定周期,在六十日内不能完成整改,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可以明确完成整改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在一年内需取得分阶段整改成效。持续整改类问题:客观上整改难度较大,由于历史遗留、客观现实等因素,需要较长时间完成整改,或难以准确明确整改完成时间,需要长期坚持、持续整改,或需要长期坚持执行的常态、常规、机制性政策制度文件等有关问题。

第六条省教育厅审计处负责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监督事宜,对审计整改事项实行台账管理,按照一事一号的原则进行挂销号管理。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后,单位党委

(党组)要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问题原因、制定

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等,并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整改方案、审计整改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提交省教育厅审核。

第八条审计整改报告应当主题突出、内容全面、文字精

炼、措施具体,要根据审计查出问题逐条回复。主要包括下列

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 针对审计查出问题和审计建议或意见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以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省教育厅在收到审计整改报告后应及时完成审核和结果认定工作,并向被审计单位进行反馈。

第十条整改结果划分为完成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三

种类型。对认定为完成整改的,省教育厅及时做好台账销号工作。对认定为未完成整改的,被审计单位要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影响制约整改的原因,省教育厅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对未予销号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跟踪督办,按季度进行调度,根据督办结果做好整改台账的对账销号工作。

第十二条对整改不力、未按规定整改落实到位且又未说

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未按期报送整改结果或报送整改结果失实等情况,将对整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推诿拖延整改、虚假整改、屡审屡犯等情况,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研究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整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

照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