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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香港六和免费资料关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1日 12:03  作者:  文章点击量:

机关党委、各基层党总支、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香港六和免费资料关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实施办法 (修订)》经 2022 年第 4 次中共香港六和免费资料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香港六和免费资料关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实施办法》(贵理工发〔2020〕30 号)同时废止。

中共香港六和免费资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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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重要指 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 役”改革部署,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省激 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政策措施》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征兵激励政策的通知》以及《省 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 的通知》《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修订完善暨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 件精神,不断适应国家征兵工作调整改革要求,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应征入伍,切实提高我校学生入伍数量和质量,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籍管理与转专业  

  (一)被我校录取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 2 年新生入学期间,持《应征 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贵州理工学 院录取通知书”、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 兵(或军士)“退出现役证”,到学校武装部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在部队期间考取军校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如果剩余修业年限不足2年的,延长至2年。退役后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或军士)“退出现役证” 到学校武装部申请复学。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 和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入伍退役后入学、复学时,经本人申请,校武装部提出相关意见,报教务处、相关学院备案,并办理相关 手续后,可自选转入我校其它任何专业学习。  

  (四)定向生、委培生、专项生,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 者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以及其他不允许转专业类别学生,在退役 后入学、复学时不得转专业。 

  第二条 学费减免及相关资助 

     (一)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国家对入伍学生进行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补偿代偿的 最高金额为学历层次的学制年数乘以每年的金额标准,学生申请 的总金额高于最高金额的,不补超出部分,低于最高金额范围内的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二)退役复学享受学费资助。国家对退役复学学生进行学 费资助,资助年限为继续完成学业所需正常学制年限的剩余年限数,标准为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三)凭《入伍通知书》及视力矫正手术证明和发票,享受一次性视力矫正手术费用补助6000元。 

  (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免收复学后在校学习期间的住宿费。 

  (五)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毕业学年可申请1000元就业补贴。 

  (六)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复学后在校学习期间可获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三条 表彰鼓励与评优评奖  

  (一)学校设立“国防教育奖学金”,用于奖励应征地在贵 州省且成功入伍的我校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对在校学生入 伍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应、往届毕业生入伍一次性奖励10000 元。奖励标准随国家、贵州省政策变化可作适当调整。 

  (二)在校生(含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在服役 期间,获旅(支队)以上嘉奖者,退役复学后奖励800元;对荣 立三等功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荣立二等功者,一次性奖励8000元;对荣立一等功者,一次性奖励20000元。上述奖励无等级、次数限制,可累计。   

  (三)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学年,满足无违纪、无体测不达标条件的,授予本学年度校级文体积极分子称号(不占学院名额,指标单列)。 

  (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 学 金、校级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优评奖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直接授予一次校级三 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不占学院名额,指标单列)。 

  (五)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对复学当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予 以加分优待。在个人综合测评成绩基础上加0.5分。同时,荣获旅(支队)以上嘉奖的加0.5分/次;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加1分/ 次;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加2分/次;荣立个人一等功的 3分/次。以上奖励分值可累计。 

  (六)上述所列一、二、三等功均指“平时奖励”,获一、 二、三等“战时奖励”的,在“平时奖励”对应等次奖励基础上再增加2000元奖励。获四等“战时奖励”的按“平时奖励”三 等功标准奖励。 

  第四条 学业优待  

     (一)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免修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和第二课堂学分。 

  (二)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 理论等课程,成绩按90分计算,给予规定学分;对已修完上述课程的,可申请该类课程成绩异动,成绩按90分计算。 

  (三)如遇入伍前后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专业 设置调整、退役复学后转专业、课程开设学期变化等情形,可视 具体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是否需要申请课程置换、课程免修或课程补修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在校生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或补考的学生,对入伍前一学期已修完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三分之二的课程,可以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成绩,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论文或者作业 等)单独考核,确定其课程成绩。进入役前教育训练环节,但最终未能入伍的学生,参照执行,主动退出役前教育训练的除外。 

  (五)秋季应征入伍的本科翌年毕业学生,免修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环节;按规定服完兵役即视为毕业实习合格,由所在学院根据学生服役期间表现确定成绩。

  (六)秋季应征入伍的本科翌年毕业学生,可通过学校或国内其他本科院校开放的网络课程修习相关课程(课程名称需相同或相近,且学时数不得低于校内人才培养方案对该课程规定的学 时数),考核合格后,由校教务处认定相应学分。待修满相应学分后可向学校申请颁发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证。 

  (七)上半年批准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在免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后,已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完成论文(设计)撰写,或在享受入伍政策奖励后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生申请,可提前颁发毕业证书并进行学历电子注册。上半年批准入伍的毕业班学生毕业时间原则上为 3 月 1 日前,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 

  (八)除上述 1至7款所列学业优待外,对应征地在贵州省且成功入伍的我校在校生再奖励10个学分、应届毕业生再奖励15个学分,学生可自行选择对应课程申请免修(思政类课程不能免修;公共基础课不得超过4门;专业课不得超过5门,其中,专业必修课程不得超2门,免毕业论文或设计的答辩但不能免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按合格计。 

  (九)对参军入伍学生,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学生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学业帮扶方案,选派专人负责,帮助其完成相关学业的学习。对应征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开通“绿色通道”,可单独 安排毕业学年上学期学业考核或测评。对已充分享受校内鼓励政策后仍达不到毕业条件的入伍应届毕业生,学校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采取其它帮扶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条 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

     (一)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 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 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我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 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学校在招聘辅导员、管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我校毕 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优先录用。     

  第六条 学位优待 

     (一)在校生(含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但因“必修课初修不及格累计门数过多”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 试”受限未获得学位者,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获旅、支队以上嘉奖),视为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获得毕业证而未取得学位证的入伍应届毕业生,凭《入伍通知书》,经本人(或持本人委托书)申请可补授学士学位。未能顺利完成服役或服役期间有违规违纪现象的,学校可依程序撤销其所获学位。 

  (三)因考试作弊而取消学位的学生不享受上述学位优待政策。 

  第七条 加强“预征班”建设  

  学校重视“预征班”建设。对考核合格的“预征班”学员给予一定的学业优待。具体办法由校党委武装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和应、 往届毕业生。 

  (二)上半年批准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如不能取得毕业证书, 则按照在校生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三)本实施办法所指“成功入伍”是指取得军籍。 

  (四)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香港六和免费资料委员会武装部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香港六和免费资料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香港六和免费资料课程育人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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