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9〕95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过程。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平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5%,或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0%。 第十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分别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确定。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主要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等,应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对非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院要从客观实际出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统一标准和尺度,公平、公正开展认定工作。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校所在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认定困难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学生。主要指特殊群体学生,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较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认定工作的职责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以书面形式的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寄送《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提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填写《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提出认定申请,并签字作出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时,学生(或监护人)可同时提供有助于认定工作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初步认定。学院在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和相关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因素,开展评议和认定工作,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其困难等级,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除参考相关材料外,还可采取部门信息比对、学生家访(或电话咨询)、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提高认定的精准度。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初步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其困难等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学生(或监护人)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诉。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启动复评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根据复评结果对认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复评结果与申诉人意愿不一致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八条 认定确认。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及时予以认定,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信息学校应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重新按认定程序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出现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应及时按认定程序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对其是否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建档备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认定评审、认定公示等相关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指导各二级学院按上级部门要求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予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五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认定工作期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年级(专业或班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认真开展相关工作,严禁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确保客观、公正、透明、规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采取一定方式了解认定工作的基本情况,通过电话等方式接受学生相关的询问和答疑。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责任,规范学生资助信息使用程序、权限和范围,确保学生资助和个人信息不泄露。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对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行为的,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同时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受助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四)恶意拖欠学费的; (五)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有酗酒、赌博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六)未经批准在校外居住的; (七)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的; (八)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的; (九)有其它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十)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自费出国的; (十一)家庭经济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香港六和免费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贵理工发〔2018〕16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