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全国学生资助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在新阶段学生资助工作有了新定位,精准资助水平应不断提升,切实做到认定精准、预算精准、资助标准精准。为了继续做好关心、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到“精准滴灌”,并进一步适应全面同步小康新形势,做好“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根据《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黔教助发〔2014〕245号)《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方法》(黔发改收费〔2016〕116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我校在籍在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5.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
6.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7.家庭及成员(直系亲属)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特别困难的学生。
孤儿学生需提供户口或孤儿证等相关材料;残疾学生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人证;烈士子女需提供由民政部对烈士家属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需提供直系亲属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人证;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需提供直系亲属的退役证等相关材料;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需提供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家庭及成员(直系亲属)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中涉及证书的审核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二、资金来源
每年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提取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学费及住宿费减免经费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支出。
三、组织实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及住宿费减免的评定工作由各学院初审初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复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收入不能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用,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5.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对象不再享受本资助项目。
五、减免标准及比例
1.学费减免标准
学生所在专业的学费在6000元以内的,按照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标准予以全免,学费超过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进行减免。
2.住宿费减免标准
学生所住的宿舍收费在1200元以内的,按照每年实际缴纳的住宿费标准予以全免,住宿费超过1200元的,按照每年1200元进行减免。
3.评选比例
各学院评选人数,不超过学院在校学生人数的1%(计算时按照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学生人数不足百人的,按照1个名额评选。
六、减免方式及时限
1.减免方式
学费及住宿费减免资助经费,通过银行代发到学生的银行卡,收到资助经费后,学生需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2.减免时限
减免期限为一学年,期满后根据获得本资助项目学生年度考核结果、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重新评定。
七、申请程序
学生准备相应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向学院提交申请→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初评并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复评并公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
八、学生年度考核
学生获得学费及住宿费减免后应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年度考核,每学期期末考核一次,考核标准如下:
1.每学期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4小时,每学年累计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48小时;
2.每学期必修课补考不超过一门,每学年必修课补考累计不超过两门。
志愿服务时长的考核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校团委予以认定相应项目的素拓分。全部考核合格者在下一学年评选本资助项目时将优先考虑。
九、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及住宿费
1.不属于减免对象,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3.违反校规校纪且在处分期内者;
4.恶意拖欠学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者;
5.未能按要求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或弄虚作假者;
6.未经学校批准,在外租房者;
7.抽烟、酗酒、日常生活中铺张浪费者;
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学院的各项活动3次及以上者。
十、被批准减免学费及住宿费的学生,在减免期间,如有违反第九项任意一条者,一经发现,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及住宿费
十一、其他
1.各学院每年秋季学期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评定工作,具体按每年相关通知执行。
2.享受学费及住宿费减免的学生,可以参加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每学年获得的各类资助项目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经查实申请学生中有弄虚作假者,除必须补交全部减免的学费及住宿费外,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毕业后,符合申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高校应届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所获得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度应相应扣除在校期间已经享受的学费减免金额。
十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及住宿费减免的金额及上限,将根据学校收费标准的变化予以适时调整。
十三、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香港六和免费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8〕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请学费及住宿费减免证明材料清单(模板)
附件:
申请学费及住宿费减免证明材料清单
姓名: |
班级: |
学号: |
示例:
1.申请书
2.残疾证复印件
3.直系亲属住院收据
4.XXXXXXX
5.XXXXXXX
(材料可以按照学生自己提供的材料进行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