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
2007
〕
10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并按期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管理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三、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无挂科或重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综合测评成绩原则应达
80
分以上。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各学院可以在上述申请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综合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评审,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奖励标准及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奖励名额根据上级部门当年划拨我校名额确定。
五、评审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
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并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
各学院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初审,等额评审出初审合格学生,在班级、院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并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初审合格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4.
学生对各学院初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公示期内向本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各学院接受申诉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
六、发放与管理
1.
学校按期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若已获奖,应取消其获奖资格:
(
1
)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
2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
3
)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
4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学校和各学院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
3
次及以上;
(
5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居住;
(
6
)已休学、退学、转学学生。
七、其他
1.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
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八、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