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学校党委对所属单位处级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校党委校行政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教育改革发展,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负责任免的党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负责任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虽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七条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为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九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所属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听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通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视巡察、纪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七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属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四条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学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主要负责领导,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六条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原审计组人员回避,复查工作小组提出复查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一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巡察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和组织部,抄送学校巡察办、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向上述单位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对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香港六和免费资料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贵理工发﹝2014﹞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