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项目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按照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2021年4月25日
贵州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前期谋划、组织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预算项目库是预算管理的基础,预算项目是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全部预算支出都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条 省级预算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以下简称“部门项目库”)和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预算储备项目库”),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管理。部门项目库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项目预算的要求,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各单位、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和排序后设立;预算储备项目库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入库条件和标准对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设立。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库建设维护和业务指导;省级主管部门作为预算主体,按照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项目库。
(二)科学谋划,提前储备。省级主管部门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并结合自身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按照项目库管理要求,提前做好项目的前期谋划、组织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工作。
(三)绩效导向,规范入库。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原则上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对于新出台重大政策对应的项目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入库的必要条件。
(四)常态开放,动态管理。项目库常态化开放申报和储备项目,实行项目跨年度管理和定期清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统一建设、管理和维护省级项目库管理系统。
(二)制订项目库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明确项目入库条件和标准。
(三)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编制规范,开展项目绩效目标审核。
(四)审查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将部门项目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
(五)根据项目储备、执行、事前绩效评估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办理项目新增入库、调整和清理退出。对部门项目库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预算储备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和滚动管理。
第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管理部门项目库,制定部门项目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本部门职能职责以及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征集具体实施项目。
(三)组织并指导所属单位、其他省级或市县单位等各类项目主体申报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和部门内部审批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部门项目库。
(四)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项目评审。
(五)开展新设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对项目库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开展项目绩效全过程管理、项目监督检查、评价验收、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
(六)根据项目储备、执行情况、事前绩效评估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办理项目新增入库、调整和清理退出,对部门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和滚动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本单位工作职责和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按照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管理要求,提出组织实施的项目,开展项目申报前期准备。
(二)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审论证。
(三)规范填报项目信息;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全过程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分类及命名规则
第八条 项目根据支出属性、管理层级、支出性质和用途、存续状态等进行归类管理。
(一)按支出属性分类。
1.部门自用项目。指省级部门和单位履行自身职能职责必需,且由自身组织实施、使用的项目。部门自用项目必须在其职能职责框架内申报,与部门(单位)职能职责相匹配。
2.专项资金项目。指为推进特定事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项目包括省本级专项项目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管理。
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按项目实现目标,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是指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给市(州)、县(区、特区)统筹安排使用的项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市(州)、县(区、特区),并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市(州)、县(区、特区)按照中央或省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项目。
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按项目审批权限,分为市(州)统筹管理项目和非市(州)统筹管理项目。市(州)统筹管理项目指转移支付项目中省级主管部门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的项目,非市(州)统筹管理项目指审批权限在省级主管部门的项目。
(二)按管理层级分类。
1.一级项目。部门自用一级项目指对应部门主要职责设置的项目;专项资金一级项目指对应专项资金目录清单设置的项目。
2.二级项目。指对应一级项目的工作任务,根据部门(单位)具体活动事项,细化至具体用款单位或市(州)、县(区、特区)的明细(具体实施)项目,用于明确具体资金使用(支持)对象。
(三)按支出性质和用途分类。
1.人员类项目。指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
2.运转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包括公用经费项目和专项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其他运转类项目。公用经费项目按照定员定额方式管理,以人员编制、实有人员、通用资产等为计算对象,保障单位日常运转和基本履职需要。其他运转类项目以各类大型专用资产等为计算对象,保障单位管理的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等方面的需要。
3.特定目标类项目。指部门和单位为其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除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外,其他预算项目作为特定目标类项目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项目不得作为特定目标类项目。
部门自用项目包括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以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均为特定目标类项目。
(四)按存续状态分类。
1.经常性项目。指每个预算年度(原则上至少连续三年以上)都需要安排经费的项目。不包括间隔若干年度的周期性项目或阶段性项目。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均为经常性项目,实施期限与机构存续期一致。
2.一次性项目。指只在某一预算年度内或跨预算年度(一般不超过三年)非重复发生的支出项目。周期性项目暂作为一次性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名称是项目核心内容的文字表述,要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文字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字。部门自用项目名称采取“XX资金(经费)”模式,专项资金项目名称采取“XX专项资金(补助资金)”模式。名称中原则上不得包含年份、人物、单位名称、项目级次、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科目等相关信息文字;避免出现项目名称与项目内容不符、项目名称过大或过小的情况。中央要求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其名称应当与中央预算项目名称保持一致。
原则上项目名称在项目实施周期内不得变动,因中央或我省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改项目名称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章 部门项目库项目的入库管理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实施或管理主体,应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和其他省级部门(单位)加强项目前期谋划,及时做好项目设置、组织项目申报、完善项目信息、规范项目填报,以及入库项目的研究论证等工作,项目成熟一个申报一个,提前为预算编制做好准备。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下发部门预算编制相关文件时,告知省级预算项目库的关闭时段。除此时段外,省级部门(单位)可随时向部门项目库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一级项目设置和维护。省级主管部门应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参考以往年度预算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研究谋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提前设置下一年预算编制所需的一级项目。
(一)专项资金一级项目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设立,应体现政策任务和财政事权责任。部门自用一级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设立或省级主管部门结合部门职能职责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设立。按上述规则设立的一级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在系统中维护一级项目名称、项目编码等要素,由省级主管部门完善立项依据、项目概况等信息。
(二)在项目实施周期内,一级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或部门职能职责变动外,一般不做调整;项目数量要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 二级项目的谋划和申报。
(一)部门自用二级项目的谋划。在一级项目框架下,省级部门(单位)结合部门三年支出规划、本部门(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研究谋划本部门(单位)的项目。
1.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省级部门(单位)应及时维护本部门(单位)的单位、人员、资产等基础信息,省级财政部门维护支出标准后系统自动测算,由省级部门(单位)确认后生成。
2.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省级部门(单位)按照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管理要求,参照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组织部门所属单位申报。支出性质相同的预算事项,原则上不得按照部门或单位的内部处(室)分别编报二级项目,应进行归类整合后合并编制,避免同类支出的管理碎片化。
(二)专项资金二级项目的征集。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部门三年支出规划,发布项目征集文件或申报指南(通知),实现提前一年或更早组织所属单位、其他部门(单位)、企业及市(州)、县(区、特区)等各类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申报项目。
(三)二级项目的申报。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项目的支出性质和用途,分类规范完整填报申报二级项目信息:
1.政策依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政策文件规定、行业发展规划和部门(单位)职能职责等,充分说明项目必要性。
2.项目概述。包括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内容、支出范围、具体用途、使用对象等。
3.实施周期。指项目应明确具体实施年度。原则上,基本建设、信息化、维修改造等项目的实施年度不得超过相关部门批复的建设(维修)年度。
4.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绩效指标从预算一体化系统绩效指标库中选择或按行业、领域特点自行设置。与专项资金项目匹配的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应与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保持衔接。
5.项目细化。部门自用二级项目应细化至可执行的具体细目;专项资金二级项目应列示至具体支持(分配)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或市(州)、县(区、特区)等要素。
6.资金需求。包括资金总需求、明细项目资金需求、相关测算过程和测算标准依据等。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同时明确分年度的资金需求。
7.资产配置信息。项目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填报资产配置信息。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填报;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本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预计填报。
8.立项评审论证情况。包括组织项目入库审核或评审论证的方式、过程和结果等内容。其中,基建项目应根据基建项目管理规定提供立项批复、概算批复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信息化项目应提供省大数据管理局审核意见等;维修改造类项目应提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相关批复。
9.内部审批情况。应提供所属单位和其他省级部门(单位)同意项目上报的会议纪要等正式文件。
10.其他信息。按照规范要求填报项目的热点分类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应结合部门三年支出规划,加强二级项目入库审核和管理,对省级部门项目库申报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核。纳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相关发展规划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二)与本部门(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与一级项目相匹配,符合规范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原则。
(三)项目的内容边界应该清晰明确,不得同一单位的同一项内容,重复申报多个项目或多项资金。
(四)所有支出应当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细化到具体实施单位,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专项资金二级项目的资金用途、范围和扶持对象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通知)规定,资金扶持对象(用款单位)不存在信用不良或违法违纪情况。
(五)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真实、准确,项目期限、项目金额、资金测算等科学、合规、可行;申报项目应进行整体规划设计、整体编制资金预算;跨年度项目应同时提出分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分年度支出计划。
(六)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新出台重大政策对应的项目已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七)需经发展改革、大数据管理、机关事务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取得相关的批复文件。
(八)项目申报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应审核通过进入部门项目库: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或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的项目。
(二)重复申报的项目。
(三)不具备实施条件、成熟度不高的项目或者项目细化达不到要求的项目。
(四)任务目标已完成或已经到期的项目。
(五)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六)信用体系中违规的项目。
第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分为三类:
(一)对于符合支持方向、具备实施条件、可在当年安排的项目,列为“预选项目”,纳入当年度部门项目库储备。
(二)对于符合支持方向、具备实施条件,但超过了当年部门三年支出规划可承受范围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滚动作为以后年度部门项目库储备的项目。
(三)对于不符合支持方向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作为“淘汰项目”,不纳入部门项目库。
第十六条 除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以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按照国家和省既定政策测算的二级项目外,其他二级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储备前原则上应进行项目评审。其中,专项资金的二级项目的评审工作由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部门不再评审;部门自用二级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可采取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法,形成评审论证结果随入库项目一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应及时纳入部门项目库。
第十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对“预选项目”中的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进行标识排序,标识为“重要”、“比较重要”、“一般”三类:
(一)“重要”项目。主要为:国家、省级统一规定保障范围、支出标准的民生支出;国家、省级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省级预算安排的项目,以及有关政策已明确必须由省级政府承担的据实结算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相关支出。
(二)“比较重要”项目。主要为:部门谋划,并已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的项目;部门(单位)为履职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修缮、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等所需经费。
(三)“一般”项目。主要为:与本部门(单位)职责相匹配,符合部门(单位)工作规划(计划)、事业发展需要的项目。
第五章 预算储备项目的入库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供预算编制时选取。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部门项目库的入库条件。
(二)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符合规定,项目预算科学、合理。
(三)项目绩效目标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
(四)部门已完成项目的评审论证和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分为三种情况:
(一)对完全符合条件的,纳入预算储备项目;
(二)对于需要省级部门(单位)修改或完善的项目,部门(单位)按照要求修改完善,并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再行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
(三)对于不完全符合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条件的,作为“淘汰项目”,不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对于纳入当年预算储备项目库的项目,除政策性新增项目、根据明确的支出标准(含法定标准和固定标准)测算的项目或者三年内财政已评审过的且金额未发生变动的项目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项目评审:
(一)部门预算项目中申报财政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部门预算项目中申报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且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财政财务类、设备购置类和工程建设类项目;
(三)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六章 项目排序和预算编制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下发省级预算编制通知,告知当年预算编制要求。省级部门(单位)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和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的要求,按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排序后,从预算储备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编报预算。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时,应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和总投入,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从预算储备项目库选取预算项目,对项目进行排序,按预算编制程序申报预算。
(一)部门自用项目,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排序:
1.确保人员类项目预算,落实“保工资”的要求。
2.确保运转类项目预算,落实“保运转”的要求。
3.优先保障特定目标类项目中涉及基本民生项目的预算,落实“保基本民生”要求。
4.重点保障特定目标类项目中已经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项目。
5.其他需要安排的部门履职项目支出。
(二)专项资金项目,应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或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明确规定由省级预算安排的项目;重点保障已经由省委、省政府正式明确且已细化至具体项目实施单位或市(州)县(区)、当年具备实施条件、能发挥即期效益或对拉动经济稳定增长作用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涉及资产购置的,应按照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涉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七章 项目滚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部门(单位)要按照编制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的要求,将项目按照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进行分类,做好储备项目动态调整工作并逐年滚动管理。经常性项目、一次性项目中的跨年度延续性项目(执行年限未到期)及当年未安排预算的入库项目,原则上可滚动进入下一年部门项目库储备。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项目库项目的清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要及时调整清理出项目库。
(一)执行年限已到期或目标任务已完成的项目。
(二)被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项目、因不可抗拒力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
(三)入库三年仍未安排资金的项目。
(四)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评价建议取消的项目。
(五)纪检、审计或财政督查提出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
第八章 项目库管理考核
第二十七条 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环节相衔接。年度终了后,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采取扣分制,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年初预算编制时遗漏掉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重大支出事项,预算执行中申请新增支出事项的,每一个项目扣10分(编制预算截止日后,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新出台的相关政策除外)。
(二)未按要求编制或整合设立项目的,每一个项目扣5分;被省级财政部门退回修改完善的项目个数占当年部门项目库项目个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含)的,扣10分;业务主管部门因审核不严,将不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个数占当年部门项目库个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扣10分。
(三)项目申报金额与财政部门审定金额差异大于30%小于50%的,每一个项目扣5分;大于50%(含50%)的,每一个项目扣10分。
(四)纳入年初省级预算安排的项目,年终结余超过50%的,每一个项目扣5分;连续存在两年结余超过50%的项目,每一个项目扣10分。同时,相关项目次年预算应同步压减或取消预算资金安排。
(五)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每一个项目扣5分。
(六)部门项目库中排序靠前的项目但部门未将其纳入申请下一年度年初预算安排,且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的,每一个项目扣10分(已提出申请但财政年初预算未安排的除外)。
(七)纪委、审计等发现相关问题的项目,每一个问题扣5分(因结余资金规模过大等问题已扣分的不再重复扣分)。
(八)未及时调整清理应出库项目的,每一个项目扣5分。
第二十九条 对上一年度考核得分较差的,省财政厅将进行通报。同时,将在当年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已批复部门三年支出规划总额的一定比例,压减部门次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规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制度,细化部门项目库申报、审核、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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