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高校一流本科内涵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支持高校一流本科内涵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支持高校一流本科内涵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支持高校一流本科内涵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21年8月23日
贵州省支持高校一流本科内涵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支持高校一流本科内涵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省属普通本科高校扎实做好一流本科内涵发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高校一流本科内涵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建设一流本科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支持高校一流本科内涵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支持获得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课程等建设项目的高校,突出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兼顾培育其他高校发展,引导高校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二)因素分配,科学公正。根据确定的一流本科具体项目建设类别和数量等因素进行分配,合理选取因素和确定权重,体现科学公正。
(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学校以国家、省级立项项目为建设重点,结合本校实际,按照统一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学校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在同类项目间自主调配安排具体项目的项目资金。但各校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
(四)注重绩效,动态调整。建立高校一流本科内涵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和跟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强化激励约束,动态调整支持力度。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支持高校一流本科内涵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省级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和批复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省级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绩效管理等。省教育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各高校应当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细化年度预算编制,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履行法人职责。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支持高校一流本科内涵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以各校建设一流本科的获批立项项目类别、数量、承办的与一流本科建设相关的全省性大赛、活动等事项及其权重作为分配因素。
第七条 各高校应当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
第八条 专项资金遵循预算公开的有关规定,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支出管理
第九条 根据我省一流本科教育内涵发展决策部署和本科教育发展工作重点确定的支持内容,支持高校一流本科内涵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建设一流本科。支持高校围绕专业、课程和师资团队等,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本科教学在高校的中心地位,引领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优化专业结构。支持高校合理规划、调整专业结构,开展专业认证与评估,加强专业建设。
(三)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支持高校加强教学过程监控与管理,建立教学管理信息平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平台,支持高校创新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设省级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等
(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及项目、组织举办全省创新创业大赛等。
(五)开展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工作等。统筹支持开展高校新专业评估、专业评估、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审核评估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省校合作相关工作。支持高校与我省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开展省校合作相关工作,统筹开展高校教育教学及管理队伍培训等相关工作。
(七)开展其他与本科教育教学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高校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以及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产生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不得用于“一流本科”建设内容无关的各类支出,也不得用于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利用专项资金购入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校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复配置、无效配置。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绩效管理。各高校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在年度终了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高校年度绩效自评报告需于次年3月底报省教育厅,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项目概况、资金投入使用等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绩效自评综合结论及等级评定;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措施 。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结合实际对支持高校一流本科内涵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高校,相应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谁用款、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项目高校承担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高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纳入项目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保专项资金按照既定的项目计划规范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各校的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至2023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延长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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